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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直属本科高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省高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到省教育厅直属本科高校学习,加强留学生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是统筹财政教育资金设立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参与投入本奖学金或与高校合作设立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规范的原则,用于补助优秀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受助范围。本奖学金面向正在省教育厅直属本科高校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长期学习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不面向其它高校和其他层次的外国留学生。

第五条  本奖学金不面向已经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以及派出国所颁发奖学金等资助的外国留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身体健康,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

2、申请人须为正在省教育厅直属公办本科高校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长期学习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3、申请人须对华友好,学习成绩优秀,模范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级校规,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三章  奖学金的类别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本奖学金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长期生奖学金四个类别。

第八条  奖学金资助标准:

1、本科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来冀攻读学士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人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下同)。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来冀攻读硕士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来冀攻读博士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0元。

4、长期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来冀学习或进修一学期以上、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全省高校外国留学生上一学年的招生培养规模、结构层次、培养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提出奖学金分配意见。

第十条  各高校负责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审和发放工作、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次年11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省教育厅汇总后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要求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加强宣传,通过本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网、境外教育机构和友好学校等渠道公布和介绍本奖学金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要制定奖学金实施细则,明确申请、评审、公示、批准、发放等相关程序和要求,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程序严格规范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奖学金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要根据省分配奖学金分配名额及资金,按最后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到获奖励的外国留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将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规发放使用奖学金的高校,将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