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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05  来源:   点击量: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既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为规范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保证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院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对来华留学生实行全校统一管理,归口教学部门培养的管理办法。国际合作处是全校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类各层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和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留学本专科生、进修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工作;保卫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专科生学历和本科生学位、学历,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可公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招收各类来华留学生可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的限制。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三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来华留学生的资格审核、录取审批等工作。录取标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到我校留学,须经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经校领导审批,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录取入学。我校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生, 也可按与国外校际间的交流协议接受和录取免费、部分自费或自费来华留学生。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的来华留学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的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为年满18周岁的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愿意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已获得硕士或相应学位, 须经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专家推荐,提供全国汉语水平测试证书(最低C级初等),具有全英语教学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招收非英语国家,经英语测试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具有相当于中国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已获得学士学位, 须经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提供全国汉语水平测试证书(最低C级初等)

本科生: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含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6级以上,具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二年级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短期进修生: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含高中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

第六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除短期进修生全年招生外,其他类别留学生须每年615日前向我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简历;

2. 学历证书(本人最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校学习证明);

3. 成绩单(经公证的本人最后学历成绩单);

4. 两封专家推荐信;

5. 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英语授课的除外)

6. 申请者护照和担保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收到来华留学生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情况、申请专业师资情况、导师意见和学校意见择优录取,一个月内向被录取者寄〈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河北农业大学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留学生收到《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河北农业大学入学通知书》后,持以上两个文件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贵国使(领)馆办理“X”或“F”类别的学习签证,长期留学生应持“X”签证。办好来华签证后,请按《河北农业大学入学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河北农业大学入学通知书》自行到学校国际合作处报到注册,未按时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培养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专科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部归口管理,短期留学生、进修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安排。

第十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原则上与国内同等层次学生同等要求。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培养,按学校有关教学、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参照我校同专业学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制定。在确保教学、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课程。其中:

1、“中国概况”、“汉语写作”、“专业汉语”课程为留学研究生必修课,其中英语授课的留学博士研究生可选修或免修“汉语写作”、“专业汉语”课程。

2、本专科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同时减少相应的学分要求。“中级汉语”、“科技汉语”、“初等专业汉语”应为来华留学本专科生的必修课,计划学时数等同于国内本专科生的外语课程。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适合本专科留学生特点的教学大纲,选用合适的教材,帮助留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并由国际合作处备案,培养工作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研究生部按照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订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由国际合作处备案,培养工作按培养计划进行。授课语言为汉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使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使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但须有汉语论文摘要。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完成学习计划或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毕业设计或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规定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工作与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河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部归口负责。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的毕业证书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统一发放。

第五章 学籍、学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和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全部学习期限不得超过6年;留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全部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际合作处定时足额发给国家政府奖学金学生每月的生活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计划,做好来华留学生的业务费、培养管理费、教材费、教学实习费、医疗费、宣传费和短期旅游参观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各个工作环节,本规定未涉及的,均执行与国内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同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各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〇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