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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12-27  来源:   点击量:

摘自20021223日冀教外[2002]72号文件)

一、随着我省教育对外交流范围日益扩大和逐步深入,因公临时出国人数日益增多。为提高全省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质量和效益,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外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教育系统和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协调并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因公出访和考察工作,直接安排全省性和以省教育厅名义组织的出访团组。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系统内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的归口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处室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出访计划和建议,任何部门均不得把因公出国访问考察作为商业活动组织和对待,亦不得派人参加通过旅游渠道派出的出国活动。

四、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随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及省内外相关部门组织的团组出访,提出出访人员名单时,须先征求国际处意见,经主管厅长批准后归口上报。不按规定程序申请,自行联系出访者,一律不予审批。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的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当地办理审批手续,但团组出访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因公出国要讲求效益,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六、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含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执行出国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出国手续。

八、积极鼓励和提倡进入对方境内后,由对方负责经费的团组和个人出访,对出访费用(含国际旅费)完全自理的视工作需要审批。省教育厅机关外事经费首先保证厅领导出访及厅机关所邀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出访和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邀请的外宾接待,原则上由本单位负担经费。由厅机关统一安排的综合性团组和厅机关派出随其它团组出访人员的出访费用视具体情况另定。

九、出访前要认真择定国别,研究出访国家国情,根据访问目的制订详细周密的访问计划,既要考虑借鉴对方经验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多搞实质性交流,少在礼仪和排场上下功夫。

十、因公出访不得持用因私护照或通行证件,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公务护照或通行证件。凡未按程序报批,持用因私护照或通行证件自行出访者按违纪论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十一、因公出国人员特别是团组出访,出国前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外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回国后

15日内将出访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国际处,厅级以上干部同时报省外办。

十二、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