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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   点击量:

各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相关要求,我校正式启动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资助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 访问学者:3-12个月;

3. 博士后:6-24个月。

 

二、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2.须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满两年可再次申请。

3.申请人自行联系拟留学单位邀请信,于申请时提交。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4.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5.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6.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教师、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三、语言要求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附件2。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四、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1申请准备(2023年4月1日前

申请人联系国外院校,取得符合要求的外方正式邀请函,并按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详见附件1)准备申请材料。

2学院审查4月1日-4月5日)

申请人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表格 (详见附件3),连同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审查选拔,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报送国际合作(申请材料扫描件发联系人邮箱)

3校内评审(4月5日-4月7日)

国际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校内审核。校内审核通过后,择优推荐上报受理单位

4网上申请(4月8日-4月15日)

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网报申请表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5.报送受理单位(4月20日前)

学校统一向受理单位寄达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

6.结果公布(20237月份)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更多详情请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专栏:https://www.csc.edu.cn/chuguo/s/2465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河北农业大学综合楼1213室(国际合作处)

谷桂恕

联系电话:752605017731886614(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ggs0001@163.com

 

    附件1: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

    附件2: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附件3:《河北农业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表格  

 

 

                                                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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