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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因公出国(境)问题整改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   点击量:

各相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冀政外字[2016]3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2016]134号文件指示精神,针对“一问责八清理”和省委巡视当中全省因公出国(境)发生的共性问题做统一梳理,请有关单位和出访人员有针对性地自我核对,严格按照外事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更好地安排出国任务。

一、关于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问题

批准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行程安排第一天须是离开我国国境当日,而不是抵达境外当日;最后一天须是抵达我国国境当日,而不是离开出访国当日。行程安排要注意将国内外时差考虑在内。因凌晨航班需提前出关,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前一天日期,此类情况不属于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但团组回国上交护照时,要向外事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机票或行程单。因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出访超时,出访团组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回国后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和有关证据。由于其他原因在外停留超时,则属于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须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二、关于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改变出访行程路线问题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严格按已经批准的行程和日程执行公务活动,如需经停和转机,需在任务报批时一并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利用申根签证擅自前往未经批准的申根国家,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出访城市。确因任务需要而增加或调整出访城市的,须在得到任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关于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如遇特殊情况,在出访任务经具有任务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四、关于未按规定报送出访报告问题

厅局级以下出访团组回来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本单位,并同时上报上级单位。出访报告要详细报告出访请示中的任务执行情况,不得虚报、漏报。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上级外事部门暂停审核审批该单位出国(境)团组。

五、关于证照上交不及时问题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来后7日内,上交制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六、关于无预算、超预算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出国(境)经费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行政单位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前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经费先行审核。不得突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擅自挪用挤占项目经费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七、关于部分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研经费不规范问题

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执行科研任务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 17号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冀办字[2016]49号文执行。原则上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开展科研交流合作需要按照申报书、计划书、项目书等执行经费审核,赴境外开展科研交流合作的人员必须是上述材料所能体现的团队成员。原则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单位与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经批准后可根据任务需要安排。

八、关于因公出访经费核销凭证不规范问题

国际旅费,应已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批准的旅行凭证有效原始票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的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的,事先报批同意后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由个人或团组包干使用。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报销费用所凭有效原始凭据,需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要素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或以统票代替。

九、关于违规扩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和核销范围问题

不得擅自扩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列支和核销范围。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签证费、使馆代办费、必需的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按照费用核销制度出访团组应提交国外费用报销单、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国际合作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