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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8  来源:   点击量:

为推动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开放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等教育机构签署的校际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而开展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第二条依取得证书不同,可划分为外方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项目和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项目2类;从资费方式可划分为免费互换项目、学校资助项目、部分自费项目、完全自费项目4种类型。

第三条外方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项目,项目学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年。外方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项目,项目学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在外学习时间如有变动按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第二章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选派与管理

第四条学生申请条件

1.项目学生的选拔原则上在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中进行。

2.学生政治思想表现良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纪录。

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自理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外语水平、学业成绩达到外方要求。

4. 学生家长同意学生出国(境)学习并承担其经济担保。

5. 符合国(境)外交流学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生申请程序

1.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发布赴国(境)外交流学校的选派计划,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2.学生提交《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1),学生经所在学院、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择优向外方推荐,征得批复同意后选派。

第六条学分和成绩认定

1.交流项目仅限于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的国(境)外院校之间进行,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按照备忘录或合作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定。

2.可整体转换学分和成绩的项目:

(1)经两校之间签署合作协议确定的可在外方学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项目学生在达到对方学校毕业条件之后其在国(境)外修读的学分我校均予以认定;

(2)我校与合作院校已经建立课程体系对接的交流项目,项目学生根据对接的课程体系在国(境)外修读的学分我校均予以认定。以上2类项目学生交流期间学习成绩不再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国(境)外成绩单与我校成绩单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整课程成绩一并存入学生档案。

3.对于未与我校建立课程体系对接的专业和项目,学生出国(境)前,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制订《河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学习计划表》(见附件2),报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返校后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国(境)外成绩单与我校成绩单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整课程成绩一并存入学生档案。

4.因个人原因,项目学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外方学校的学习时,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回校补修,再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学位审核。

第七条学生管理

1.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国(境)外院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2. 项目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如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经学校确认后,将按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3. 项目学生需根据留学所在国(境)及留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人身、财产、意外及医疗保险。与本人所在学院及学校国际合作处保持密切联系,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提交学习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心得和相关图文证明材料等。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当地警方寻求帮助。

4. 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请假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作退学处理。

5.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或交流期满后无法按时回校,须向学校和外方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或延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相关费用

1.项目学生需按交流学校要求缴纳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其它类型交流学习收费,以实际通知为准。

2.项目学生应按照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按时向学校正常交纳学费及规定的其它费用。学生应在离校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需照常缴纳住宿费。

3.项目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住宿费、护照签证费、往返旅费、生活费、保险及医疗费用等自理。学生所获得国家、学校或相关机构给予的奖学金、资助、津贴等由学生自主支配。

第九条其他事项

1.经过学分转换后的项目学生在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要求,并缴清所有学费后,在规定学籍修业年限内,颁发学校原就读专业学历、学位。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为在相应专业学制基础上追加2年为限。

2.校际交流项目旨在为学生提供国际化学习经历,拓宽学生国际化视野,学生在外获得的学历、学位需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学校将对学历、学位认证给予协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北农业大学国际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