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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肃外事纪律、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冀教外[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来源:   点击量:

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教育外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日趋活跃,因公出访团组和临时出国人员大幅增加,系统内因公出国人数在全省所占比例由原来的不足3%上升到6%。在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当中,绝大部分单位和人员符合出国规定,能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严守外事和财经纪律。但也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组团或持因私护照擅自出国。为严肃外事纪律,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组团出访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严肃工作,事关国际形象和外交大局,外事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系统的出访团组,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出访团组由教育厅统一组织,教育厅涉及具体业务的非综合性团组由分管处室提出计划,国际处归口审核后报厅长统筹研究安排;教育厅直属学校出访团组经教育厅统一审核同意后报有关归口部门审批。各市教育局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当地外办规定程序审批,报教育厅(国际处)备案。挂靠在国家部委和省直各部门、学校的中心、协会、学会、公司以及类似的团体和组织不得自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和人员出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各市教育局、学校对其违反规定组织出访团组的做法应予拒绝,并向我厅报告。

二、组织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团组人数、在外时间、出访次数的有关规定。教育厅有关处室围绕当前工作需要和工作重点组织的考察学习团组,每年原则不超过一次,每团不超过七人。有实质性交流内容的团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不能把出国作为对本机关人员或下级单位的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公务团组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严格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

三、厅内机关干部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人员随有关部委和厅局团组出访,教育厅国际处归口审核并报省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未经批准自行报名者出访费用自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或执行其它公务(出国留学除外)一律持因公护照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由省外事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签证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持因私护照自行出访者费用自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有关单位的出国费用一律凭“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报销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组织有关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境访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因公出国团组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外事方面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规定范畴以外再发补助和索要回扣,组团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营利,更不准以发放回扣或给予报酬的办法招揽参团人员。各有关部门上报请示文件时,应明确说明出国费用支付来源。科研经费不属于个人费用,用科研经费出国要征得项目批准部门的同意;并出具同意函。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在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上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元关国家、延长在外时间的,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