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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系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2-12-30  来源:   点击量:

(摘自20021223日冀教外[2002]72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籍专业人员更好地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是国家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系统一项长期的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本单位教学与科研水平,培养我省急需的现代化人才。

第五条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根据其业务专长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要主动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认识河北,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   聘请资格的申请条件及审批原则

第六条  凡省内设置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均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聘用申请。

第七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聘用的,可个案申报,但从严审批。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有负责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办法;能保证所聘外籍专业人员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具有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具备保障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单独建设外国专家楼。

第九条  资格申请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先征求当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及公安部门意见,再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同意函及相关文字材料。

第十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审批。

第三章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

第十一条  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根据本校实际需要,开辟多种聘请外教渠道。除利用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官方渠道外,还可通过国内外合作单位、所聘文教专家、中介机构、争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协助、充分发挥校内外留学人员及回国人员的海外联络作用等多种方式,争取每校建立并保持一个以上较稳定的外教聘请渠道。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各聘请单位应在外籍专业人员到任之前与其草签聘用合同,在其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不得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四章  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是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单位聘请计划,负责对外籍专业人员的统一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审批调整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和办理延聘等事项。省外办是我省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公安、商业、财贸、卫生、旅游、邮电、海关等)互相配合,解决外籍专业人员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审批外籍专业人员旅行计划并进行组织联系。

第十五条   各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主动向外籍专业人员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来自不同国家外籍专业人员的生活方式,根据本校条件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各种服务设施(包括食宿、洗浴和通讯设备等),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法与其沟通感情,增进友谊。

第十七条  各聘请单位职能部门应配合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单位对其教学业务进行日常管理;配备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建立对外籍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评估,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进行年检,并对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不予注册或缓注。连续3年未聘外教的单位,其资格自动取消,再聘须另行申报。

第十九条  我省每年定期对工作成绩突出并为我省教育系统带来较大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外籍专业人员颁发“燕赵奖”,对其中特别优秀者举荐为国家“友谊奖”候选人。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通报各省不得再录用。

第二十条  加强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生活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水、电、气、车辆、饮食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外籍专业人员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拨专款100200万元对省属高等院校外籍专业人员聘请单位进行适当补助和奖励,分配办法依据各校聘请数量、层次和管理情况确定。各校不得因此而减少对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正常投入。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聘请单位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注册和进行经费补助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可根据所属院校的实际发展需要,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地区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和经费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