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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校外字(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外事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管理范围:各类人员出国(境)、国(境)外项目引进、对外合作科研、对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探亲、出国(境)旅游、接收外国留学生、聘用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对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国(境)外来访等涉外事务以及学校英文网页管理等。

第三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管理原则:认真遵守国家外事工作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改善教学、科研条件,扩大国际、社会影响,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发展方针:优化开放环境,疏通拓展渠道,依法加强管理,提高合作水平。

第五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际合作处。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  出国(境)管理,主要指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包括出国(境)进修、留学、任教、考察、访问、培训、交流、探亲和旅游等出国(境)审批程序和手续的管理。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说明出国(境)理由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中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处,申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的须经人事处会签,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凡我校在职职工、在读学生或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的,须履行以下校内审批手续:

1.副处级以下及非行政管理岗位的教职工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先经主管或联系其所在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再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3.在读学生和离退休人员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手续办理程序:

1.国际合作处负责起草报省教育厅的行政请示,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行文,报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2.省教育厅批准并行文报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3.持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办公室办理政审手续;

4.上述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到省外办出国赴港澳管理处办理因公护照,并由省外事服务中心代办签证;

5.出国前,到人事处(本、专科学生到教务处,研究生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离校请假及相关手续等事宜。

第十条  凡我校在职职工、在读学生或离退休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履行审批手续:

1.我校在保定市公安局报备的人员,即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离退休的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按规定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同第八条)。

2.其他未报备的教职工(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在校学生(含毕业两年以内的学生,毕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和离退休人员,根据下列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凭身份证和户口本直接到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1)教职工按照《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校人字[2002]30号)履行请假手续,其中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须经科技管理处会签同意;

2)本、专科生按照学生处和教务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3)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报备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手续办理程序:

1.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到学校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或登记手续;

3.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有关手续;

4.到所要前往的国家驻华使馆办理签证;

5.出境前,在职人员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国际会议出国(境),其论文等交流材料是否涉及保密内容,须事先经同行权威性专家审查,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的政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审手续时,须持所在基层党组织出具的政审材料。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出国期限、编制管理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出国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7]2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在境外停留期间,未经请示学校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订协议或邀请对方来访;赴港澳台期间,事先未经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对方来访。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出国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在15日内将出访报告交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校级领导的出访报告同时报省外事办公室;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重要的出国(境)考察学习,要建立报告制度。出访者或团体出访的负责人对在国(境)外学到的先进技术、学术思想、先进经验和重要信息等有交流价值的信息要形成报告,根据报告内容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由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报告会,宣讲、交流考察学习收获。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报备人员回国后,须在5日内将其因私护照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章  国(境)外项目引进管理

第十九条  国(境)外项目引进,主要指为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等办学条件,学校或院系等接受国(境)外友好捐赠或援助的资金、设备、设施以及建设性项目。

第二十条  国(境)外项目引进必须事先由项目引进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请示、报告、计划或方案报学校审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接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具体办理向上级管理部门或海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以及与外方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引进项目的实施,国际合作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或接受后,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写出总结或落实情况报告,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报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对外合作科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合作科研,主要指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  科技管理处牵头负责编制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提出合作意向报学校审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处会同科技管理处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归口申报,或对外签订合作科研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科技管理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合作科研项目人员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学术交流,首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所在中层单位和科技管理处,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校审核批准后,按因公出国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回国后,在15日内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国际合作处和科技管理处。

第五章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办学,主要指吸引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来我校开展中外合作的各种形式的办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由国际合作处和教务处牵头提出初步方案,并附国外合作方翔实的资质证明,报学校研究审核,确定我方对外合作办学的依托院系。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负责与外方签订对外合作办学协议,处理对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各种涉外事宜。

第三十三条  我方依托院系负责对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和学生在我校培养期间的教学管理、师资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国家对外合作办学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办学质量,由国际合作处会同教务处负责对外合作办学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办学所收培养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合作协议所得部分的70%用于再发展、扩大规模和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  出国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国留学,主要指公派出国留学和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包括在国外一年以上的进修和作访问学者。

第三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派标准要求,提出初步人选方案,报请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职工(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必须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赴国外留学必须与人事处签订《出国协议书》,并在市司法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按照《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主要指在我校接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既包括接收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也包括接收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生和研修生等。

第四十一条  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院系或科研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必备教学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经国际合作处报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四十二条  对外国留学生实行全校统一管理,归口教学培养。

第四十三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资格和有关手续的审查、申报审批、招生、录取等,明确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纪律及其它日常事务处理的指导、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编制、师资调配、教育教学的检查监督以及考核考试、毕业结业等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培养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和指导教师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请假制度和会客制度,避免外国留学生随便出游,随便留宿同学或朋友。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和后勤保障、服务等部门协助国际合作处,为外国留学生解决基本的饮食、居住、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查有关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排除隐患,确保外国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对外国留学生违纪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生按计划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符合授予学历或学位证书条件,报请学校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和非学历教育者,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颁发“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培养费纳入学校财务,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验和生活设施条件的安排。

第五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八章  聘用外籍教师与专业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籍教师与专业人员,主要指通过应聘后,到我校从事外语教学的外籍教师、指导科研或教学的外国专家,以及从事教学、博士后或项目管理等外籍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  聘请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聘用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拟订聘用计划,说明被聘用者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要求、聘用目的、以及聘用时间、聘用费用及其来源等,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会签,由国际合作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五十五条  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的聘用,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聘请和管理;其它方面聘用的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负责审查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各聘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聘用的实际情况掌握;其费用需由学校列支的,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聘请部门或单位必须在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到任之前,与其草签聘用合同,在其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报学校和省教育厅国际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聘用部门或单位应主动向被聘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介绍我国国情、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五十九条  要充分考虑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不断改善他们的服务设施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和后勤保障、服务等部门协助国际合作处,为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饮食、居住、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六十一条  聘用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对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帮助改进,以提高聘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查外籍人员工作、生活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排除隐患,确保外籍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三条  为保障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安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会客制度,避免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随便外出,与不明身份人员接触,随便留宿朋友或学生。

第六十四条  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遇到需处理的涉外事宜必须及时报告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聘用期结束,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价意见,报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根据其本人需要,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后,颁发“写实性评价意见”。

第九章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指根据我国的外交政策,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建立起来的各种友好往来以及教学、科研,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等合作关系,包括校级和院系级等多个层次。

第六十七条  建立校级友好合作关系,国际合作处负责联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校领导出面与外方签订协议。

第六十八条  建立院系级友好合作关系,院系负责联络并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国际合作处进行初步审查,国际合作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

第六十九条  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荣誉职务须由对方提供简历和本人主要学术成就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方可聘请。其聘用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七十条  凡与国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签订的协议,或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荣誉职务,须报国际合作处备案或登记。

第七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和有关签约部门或单位应加强与国外友好合作关系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服务。

第十章  接待国(境)外来访管理

第七十二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主要指接待国(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采取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领导、部门和单位以及陪同接待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七十四条  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由国际合作处提前拟出接待方案,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校领导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七十五条  院系级或其它层次邀请(境)外国来访,须将接待计划和经费安排提前报国际合作处审核,原则上由邀请或被访问的单位接待,特殊情况由国际合作处报请学校审批,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七十六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的牵头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事后1周内写出接待来访的工作总结或纪要,报国际合作处备案;重要来访,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  英文网页管理

第七十七条  英文网页,主要指我校在信息网络上,以英文形式反映我校概况、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情况、招生和人才招聘信息等内容的网页,是我校对国(境)外宣传、树立国际形象的“窗口”。

第七十八条  英文网页由国际合作处根据我校中文网页内容和学校要求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信息网络上,以学校或院系等单位名义以英文形式发布信息或网页。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中文网页有关对外宣传的内容发生变化,中文网页制作和管理单位须及时告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及时调整英文网页内容。

第十二章   

第八十条  凡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对国(境)外进行联系,其函件必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查后,由国际合作处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八十一条  凡属我校出国(境)等涉外活动的开支,须报国际合作处审核,重要项目须报请分管外事活动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账或转账。

第八十二号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