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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教育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2-12-24  来源:   点击量:

(摘自20021223日冀教外[2002]72号文件)

       教育外事工作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密切相关,是国家改革开放大业和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外事是教育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主渠道,担负着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借鉴国外经验、吸引境外智力、培养高层次国际型人才的重要任务。外事工作的活跃与否,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规模大小,国际化程度的高低,是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的重要标志。为改进和加强我省教育外事工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省对外交流合作和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我省教育事业的有益组成部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借鉴国外办学经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探索急需人才培养途径、弥补培养能力和办学经费不足、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地区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加速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省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点支持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紧缺专业及急需人才的合作办学与合作培养,各级各类学校应努力加强与国外同类院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联系与协作,解放思想,拓宽视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吸引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来河北办分校、办专业,吸引境外企业、民间组织和学校依托我省学校合资举办学校、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大学和特色学校到境外与当地学校合作办学。与此同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和管理,使中外合作办学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公派出国留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总方针,努力扩大全省出国留学总规模,逐步增加公派出国留学的类别与比例。省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与国外教育考试机构的联系,增加和新建托福和雅思等外语考点。大力支持各学校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提高外语水平和业务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参加WSK、托福、雅思等外语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举办专门的培训或辅导班,为他们出国学习和进修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他们参加国家公派留学申报和各种国外留学项目。省教育厅将在积极争取和扩大国外现有留学项目和国家公派留学名额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合作项目,并力争逐年扩大合作规模。对于省内急需的经济、法律、信息工程、生命科学、高新技术等专业人才和纳入培养计划的梯队人才优先选派。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各学校现有交流渠道,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为教师创造出国学习机会,有条件的学校、系、部应建立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公派留学或与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派出项目。对于选派的出国人员,出国前外语培训和出国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工龄照计。为保证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派出单位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可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办法收取少量保证金,并明确担保人及其职责,签订协议后派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畴内要尽量简化出国手续,尽最大可能为广大出国留学人员提供方便。

三、自费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是出国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教育厅将努力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自费出国留学。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大力开展有组织自费出国留学,扩大自费出国留学规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努力扩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数量,满足广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对中介市场的需求。加强对现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合法运行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扩大中介规模,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评估和年度审核标准。

四、来华留学

积极支持各高等院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稳步开展有条件的中等学校招收来华学生工作。凡具备招收来华留学生和来华学生资格的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扩大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来华留学生的数量、规模、层次将作为今后高等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将制定来华留学生和来华学生教育与管理的评估标准和资格的年度审核办法。加强与境外相关学校及留学生中介机构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扩大来华留学的生源。对于在招收来华留学生和来华学生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教育厅将给予必要的荣誉和物质奖励。鉴于当前我省来华留学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招生渠道亟待拓宽,招生规模急需扩大,留学生的生活、学习及教学设施还需完善,来华学生所收学费的70%应用于再发展和扩大规模,提高质量。

五、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来校工作,要认真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的方针,注重针对性、计划性和实效性。在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外籍专业人员聘请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聘请的层次和质量,特别是在学术上有一技之长或国际知名的专家学者,要不惜重金提供优惠条件,逐步加大“理工农医”等非语言类专家的聘请比例。

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的作用,努力加强外籍专业人员与中国教师的联系与合作,让中国教师不仅把外籍专业人员的先进知识和先进技术学到手,而且注意研究借鉴外籍专业人员的教育思想、理念、方法和手段。在加强沟通的同时,提高语言应用能力。

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外籍专业人员及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们对现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外籍专业人员和留学生数量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建设外国专家和留学生楼。考虑到涉外工作的特殊性,外籍专业人员和留学生生活设施可暂不列入后勤社会化范畴,由外事部门统筹管理。

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确保在我省的外籍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六、留学回国

各学校应对在外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加强联系和管理,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中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爱省、爱校、回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吸引和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省、回校工作的力度,在住房分配、职称评定、科研资助和配偶子女的安置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省教育厅将继续为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留学人员回省工作提供科研启动费。对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回国工作的优秀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照顾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对回国博士人员子女的入学提供方便和优惠政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对于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突出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七、合作科研

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及同行开展合作研究。有国外合作项目的人员在出国留学、讲学、短期考察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中外合作科研项目的出国经费可从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如有特殊需要,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支持;在省内科研项目的申报中,如参加人员中有国外知名专家可优先通过;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专家来华短期访问和工作,省教育厅可从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八、捐资奖学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捐资奖学政策,制定捐资奖学实施细则,捐资奖学的留学形式分为:语言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捐资数额分别为一年期20万元,二年期40万元,三年期55万元,四年期70万元。凡捐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内渠道情况和捐资者个人意愿,负责联系国外就读学校并以国家公派形式派出。出国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接月或年度提供,中途因个人原因或考试不合格,不能继续学习或按原计划完成学业者,捐资款项不予退还。奖学金支付以后的捐资奖学款,余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省内高层次人才培养。

九、对外汉语教学

制定切实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级各类院校的外语和中文教师参加国家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鼓励对外汉语教师赴国外任教,对其出国任教提供方便和优惠政策,省内有关学校和国外学校的教师互换项目对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的教师优先选派,并在派出期间保留工龄、公职和工资,在职称评定、申报社科科研项目等方面对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的人员给予适当优惠。

十、建立特邀联络员制度

巩固和发展已开始试行的“河北省教育系统驻外特邀联络员制度(各校也可参照省教育厅的办法,聘请自己的联络员),进一步扩大驻外特邀联络员的国别和人数,在全省教育合作与交流过程中注重发挥驻外特邀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和奖励办法。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驻外特邀联络员的交通、通讯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特邀联络员要给予适当的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在外任职时间长、工作贡献大、在所在国工作基础雄厚、政治上比较可靠的特邀联络员可考虑委托其建立“驻外办事处或联络处”。

十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各本科院校和具有中外合作办学、招收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和外教聘请资格的学校及外事工作较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均应设立专门的外事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人。有招收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应配备专职管理干部,编制适当增加,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可建立专门的来华留学生或来华学生管理机构,未设立专门外事工作机构的市教育局和专科学校应明确管理外事工作的处室和人员,或采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外事工作管理问题。

十二、管理体制

教育外事是我国外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协调并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全省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个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外事,一个单位的涉外工作必须由一个部门管理,一个声音说话。涉及到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可以沟通协商,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政出多门。重大事宜由行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十三、外事经费

外事经费要确保外事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外事经费应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根据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模日益扩大的实际情况,各有关单位的外事经费应逐年增加。在增加预算和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外事经费管理,本着既勤俭节约又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外事经费的使用效益。人员出访和外宾接待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纳入国家计划的由省财政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规定统一列支;计划外聘请的教师,学校补贴金额按实际费用由学校支出(原则上每人/年不低于5万元),省教育厅酌情予以补贴,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外教层次、改善外教工作与生活条件和少量特殊项目。